歐盟法規:箱包行業11種特殊化學品的限量規定 隨著國外消費者綠色消費意識日益加深,一些發達國家為了限制中國箱包產品的出口,同時一些大的買家為了避免因為箱包產品中的一些化學物質對人體健康任何可能的負面影響而進行賠償的風險,他們從發展中國家進口皮革、紡織、塑料、五金等材料時往往附加材料中的一些特殊化學物質的限量規定。 (1)偶氮染料 歐盟2002/6l/EEC和2003/03/EC指令中分別要求,含有偶氮染料的紡織品或皮革制品的22種有害芳香胺的含量不得超過30 mg/kg。藍色偶氮染料可分解出的致癌中間體濃度不能大於質量比的0.1%。箱包產品和箱包產品使用的皮革、紡織和合成革、塑料等必須符合該指令的要求。 (2)五氯苯酚 歐盟1999/5l/EC指令中規定市售物質或配制品種物質的質量濃度不可大於或等於0.1%。此指令對箱包產品影響有限,一般箱包中的紡織和皮革材料的五氯苯酚及其酯類一般不會達到上述限量水平。但德國、法國、荷蘭、奧地利和瑞士等國家規定產品中五氯苯酚最大含量不得超過5 mg/kg,美國環境催化劑及保護局的法規則禁止在皮革制品中使用五氯苯酚。這些苛刻的法規要求將影響到箱包產品。 (3)六價鉻 目前,有少數歐盟國家,如德國、荷蘭等,對皮革中六價鉻的含量進行限量規定,此外還有很多大的國外進口商為了避免任何賠償風險,他們從中國進口皮革時往往對六價鉻的含量提出要求,一般為3 mg/kg,但國際皮革工藝師和化學師協會聯合會化學分析委員會IUCl8規定皮革中六價鉻的檢測最低限量是10 mg/kg。 (4)含苯類物質 歐盟82/806/EC指令規定物質或配制品中苯的質量濃度不得大於或等於0.1%。箱包生產企業使用的膠粘劑必須符合該指令的要求。歐盟2005/59/EC關於禁止使用和銷售含有甲苯和三氯代苯的指令。箱包生產企業使用的紡織材料、膠粘劑等必須符合該指令的要求。歐盟82/828/EEC關於禁止使用和銷售含有多氯聯苯、多氯三聯苯的指令。箱包產品中PVC等塑料或橡膠中的增塑劑、阻燃劑以及粘合劑必須符合該指令的要求。 (5)甲醛 目前,德國、法國、荷蘭、奧地利、日本等國家對皮革中的甲醛有所規定,限量也有很大不同,從20mg/kg到1500 mg/kg不等。德國和奧地利規定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中的遊離甲醛含量作了限量規定,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皮革中的甲醛含量不得超過100mg/kg,如果甲醛含量超過1500 mg/kg,要有標識;法國規定與不直接與皮膚長時間接觸的皮革中甲醛含量不得超過400 mg/kg,對嬰兒(不足36個月)要小於20 mg/kg;日本規定不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皮革、毛皮制品中的甲醛含量不得超過300 mg/kg,對嬰兒不得超過20 mg/kg。 (6)增塑劑(鄰苯二甲酸酯(鹽)) 歐盟2005/84/EC指令規定6種鄰苯二甲酸酯在產品中的限量應小於0.1%。箱包中的PVC材料、皮革涂飾劑、PVC發泡薄膜等必須符合該指令的要求。丹麥第1511515.03.1999法規要求鄰苯二甲酸酯含量不得超過0.05%。 (7)軟化劑 歐盟指令2002/45/EC禁止在皮革制品加工完成後含有超過1%的短鏈氯化石蠟(SCCPs)。箱包產品中皮革材料必須符合該指令要求。 (8)阻燃劑物質 這些物質經常在塑料制品和紡織品中被發現。其中一些可以引起嚴重的健康和環境問題。由於皮革制品被認為是可燃性低的產品,因此有些國家和地區可能會對皮革和皮革制品中的阻燃性物質進行檢測。德國把阻燃劑分三(2,3二溴丙基)磷酸鹽(酯)(Tris),三氮丙啶基一磷化氫氧化物(鹼性染革黃棕氧化物)(TEPA)和多溴化聯苯(PBB)。 歐盟2003/ll/EC法令明確規定,PBB作為五-溴聯苯醚和八溴聯苯醚衍生物,市場銷售的物品中的PBB含量不得高於0.1%。 (9)乙氧基壬基苯酚(NPE)和壬基苯酚(NP)產品 歐盟2003/53/EC指令限制出售和食用質量濃度等於或高於0.1%的NPE或NP的產品。這項指令涉及到箱包中的紡織和皮革材料,其中五金的清洗劑也是關注的重點。歐盟國家在2005年1月,已經將該項指導性條款變成了法律。 (10)重金屬和重金屬化合物 歐盟9l/338/EEC指令規定不能使用鎘含量不能超過0.01%的聚氯乙烯聚合物和共聚物制品。但事實證明該物質在皮革中很少發現,但箱包產品中的紡織面料、人造革、塑料配件等均要符合該指令的要求。歐盟94/27/EC指令規定與皮膚有直接及長期接觸的制品中鎳的釋放率超過了0.5μg/cm2/week。箱包金屬附件要注意鎳的釋放。 (11)多環芳烴 歐盟2005/69/EC指令規定了8種物質之和不超過10 mg/kg,其中,BaP(苯並芘)不得超過1mg/kg。該指令雖然不適用於箱包產品,但由於多環芳烴多用於塑料注塑用的脫模劑,且具有異味,若箱包中的塑料配件含有上述物質將會導致退貨的風險。 出口埃及皮具產品需出具第三方證書 埃及海關從2012年2月份開始強制實行新的進口規定,除裝運前檢驗證書以外還需提供鞋類和服裝由第三方機構出具的“ILAC”證書方可允許進口。“ILAC”中文全名是國際實驗室認可組織。 法國要求中國出口鞋服箱包帖“碳標簽” 法國出臺的“新環保法案”(Grenelle2)要求,法國市場上銷售的產品將被強制性要求披露產品的環境信息,這其中包括要標示其整個生命周期(即從原料、制造、儲運、廢棄到回收的全過程)及其包裝的碳含量,即把商品在生產過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CO2)量在產品標簽上標示出來,告知消費者產品的碳信息。該法案已於2010年7月12日通過,2011年7月1日開始試運行至少1年。這意味著今後中國出口法國等歐盟國家的鞋服箱包產品都必須貼上“碳標簽”。 |